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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化工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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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招生简章:招10人!沈阳化工研究院2025年研究生招生简章

一、院校简介

沈阳化工研究院建院于1949年1月8日,是新中国成立最早的综合性化工科研单位。1999年经国务院批准,转制为中央直属大型科技企业,2007年与全球500强企业--中国中化集团重组,成为中化集团的全资子公司,现为中国中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直管单位。

沈阳院是国家创新型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还是国内首家通过OECD GLP认证的安全评价机构,拥有染料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沈阳新药安全评价研究中心、应急管理部化工过程本质安全技术创新中心等国家级研发平台,是国家农药、染料质量检验中心,国家农药、染料标准化归口单位。现有百千万工程国家级人选2人,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6人,正高级职称近50人,副高级职称近200人,入选省部级、地市级高层次人才近100人次。建院至今,沈阳院共取得近3000项科研成果,出色完成国家重点科技攻关项目160余项,制修订国家、行业标准1200余项,获各级科技奖励400余项,持有效专利321项,各类型科技资质(平台)60余项,为沈阳院全面开展各专业的研究和产业化工作营造了良好的外部条件,同时在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影响力。

我院研究生教育始于1982年,多年来已培养一批德才兼备的高层次科研人才,他们大多数都活跃在化工领域,成为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有些已成为我院的学科骨干,有些担任各级领导职务,有些出国深造或继续攻读博士等。

二、培养目标

培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爱国守法,德、智、体全面发展,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富有创新精神的高级专门人才。

三、学习年限、学位类别与招收类别

3年,工学,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

四、报考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3、身体状况符合国家规定的体检标准。(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4.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录取当年入学前必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否则录取资格无效。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五、报名与考试

1、参加国家统考考生,按国家教育部规定的报名、初试要求为准。

2、报名期间将对考生学历(学籍)信息进行网上校验,考生可上网查看学历(学籍)校验结果。考生也可在报名前或报名期间自行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http://www.chsi.com.cn)查询本人学历(学籍)信息。未能通过学历(学籍)网上校验的考生应在复试前完成学历(学籍)核验。

我院将在复试时对考生学历证书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再次审查,对弄虚作假、不符合教育部规定者,不予复试。

3、复试:复试时间、地点、内容范围、方式由我院自定。复试办法和程序由我院在复试前公布。全部复试工作一般应在录取当年4月底前完成。

4、考生参与复试录取过程中出现考试作弊、考后传播试题等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取消复试资格。

5、以成人教育及自学考试、网络教育(以报名时为准)报考的考生,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加试。进行化学课程和实验技能的考查。

六、录取

我院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考生入学考试的成绩(含初试和复试)并结合其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七、体检

复试后,由我院统一组织体检。考生体检后发现有《指导意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中所未包含病情的,学校有权对认为不适合所报考专业学习要求的考生做出相应的决定。

我院承担复试期间的住宿费、体检费,其他费用自理。

八、初试考试科目

专业代码、名称 人数 考试科目 备注
081704 应用化学 10(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 (以教育部下达计划为准) 1、101思想政治理论 2、201英语(一) 3、302数学(二) 4、885有机化学及有机化学实验 自命题试题参照大连理工大学(885《有机化学及有机化学实验》)

九、学生待遇

1.经录取为我院硕士研究生的为公费研究生,培养期间学费10000元/生/年,由我院承担。

2.每月助学金约1000元,进入课 题 组增发课题津贴及年终津贴,节假日享受院内职工待遇。

3.参加辽宁省大学生医保。

4.毕业后可择优录用为我院正式职工,享受正式职工福利待遇。

十、执行标准

本简章所有内容若与国家有关部门及教育部颁布的规定有不符之处,须按国家有关部门及教育部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我院所有。

十一、联系方式

单位代码:83503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沈辽东路8号

邮政编码:110021

联系部门:沈阳化工研究院研究生部

联 系 人:温老师

联系电话:见官网

邮箱:见官网

单位网址:www.syrici.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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