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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自命题科目考试大纲
考试科目代码: 802 考试科目名称:法学综合课2
一、考试内容及要点
刑法学
考试目标:
1、系统掌握刑法学的基础知识、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研究动态。
2、理解刑法基本原则、犯罪总论、刑罚总论的规定及各种具体犯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3、能运用刑法学的基本原理和刑法规范来分析和解决司法实际问题。
考试内容及要点:
一、刑法概说
(一)刑法的概念和性质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刑法的性质有两层含义:一是刑法的阶级性质;二是刑法的法律性质。
(二)刑法的指导思想、根据与任务
刑法的指导思想是掌握了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用以指导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的思想理论体系。我国刑法的制定和实施是以无产阶级的科学思想,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为指导。
刑法的制定根据包括法律根据和实践根据。
刑法的任务主要有四个方面: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
(三)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刑法的体系就是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刑法的解释就是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治基本精神的准则。
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我国1997年《刑法》所确认的基本原则;此外,“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被正式写入宪法,保障人权原则也应被确立为刑法基本原则;综合刑法理论与实践,罪责自负原则、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也被认为是刑法基本原则。
刑法基本原则对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具有极大的指导意义。
(二)罪刑法定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2、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
实现了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取消了类推制度;规定了从旧兼从轻的溯及力原则;规定了具体犯罪的罪状和法定刑。
3、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
要求正确认定犯罪和判处刑罚;正确进行司法解释。
(三)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四)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三、刑法的效力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和对什么人具有效力。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采折中原则,即以属地原则为基础,以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为补充。包括:
1、属地管辖权
刑法第6条第1、2、3款的规定。
2、属人管辖权
刑法第7条第1、2款。
3、保护管辖权
刑法第8条。
4、普遍管辖权
第9条规定。
5、管辖冲突问题
事实上的管辖冲突,适用刑法第10条规定;法律上的冲突管辖,优先适用属地原则。
(二)刑法的时间效力
1、刑法的生效时间
刑法的生效时间,通常有两种规定方式:一是从公布之日起生效;二是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再开始生效。
2、刑法的失效时间
刑法的失效也是两种方式:一是明示废止;二是默示废止。
3、刑法的溯及力
指刑法生效后,指新的刑事法律生效后,对新的法律生效以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我国刑法溯及力的原则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四、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一)犯罪概念
犯罪概念的类型有:犯罪的形式概念、犯罪的实质概念、犯罪的混合概念。
我国刑法在第13条规定了犯罪的概念,根据第13条的规定可以看出,犯罪有三个基本特征:
1、犯罪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2、犯罪是具有刑事违法性的行为。
3、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1、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与模式
三阶层构成要件理论。以德日为代表的这一理论理论,主张犯罪由构成要件符合性(或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构成,三要件之间具有递进的阶层逻辑结构。
双层次犯罪成立理论。英美法系刑法学中的犯罪构成体系由犯罪本体要件与责任充足要件两个层次构成。
耦合式犯罪构成理论。苏联犯罪构成理论认为,犯罪构成就是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四个要件的总和。
我国刑法中犯罪构成理论是从苏联引进的。
2、我国刑法中犯罪构成的概念
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3、犯罪构成的分类
根据不同标准,犯罪构成可分为单纯的犯罪构成与混合的犯罪构成、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普通的犯罪构成与加重的犯罪构成及减轻的犯罪构成。
五、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一)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1、犯罪对象的概念
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受犯罪行为直接作用或影响的具体的人或物。
2、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
联系表现在:犯罪对象反映犯罪客体,犯罪客体制约犯罪对象。
区别表现在五个方面:犯罪对象是可以凭借人的感官感知的事物,犯罪客体是凭借人的思维才能认识的观念的东西;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而犯罪对象则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条件;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根据,犯罪对象则不是犯罪分类的根据。
(二)犯罪客体的分类
1、一般客体
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整体。
2、同类客体
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
3、直接客体
指某一特定犯罪所直接侵害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按照不同标准,直接客体可以进一步分为简单客体与复杂客体、物质性客体与非物质性客体。
六、犯罪客观方面
(一)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1、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
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犯性,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
2、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
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等。
(二)危害行为
1、危害行为的概念
指表现人的意思自由、客观上危害社会并为刑法所禁止的身体动静。
2、危害行为的分类
从行为的客观外在特征看,危害行为可分为作为、不作为和持有。
作为是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所实施的刑法禁止实施的危害行为。
不作为是指刑法要求行为人必须履行实施某种特定积极行为的义务,行为人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该义务的行为。成立不作为应当具有三个条件。刑法上一般将不作为分为纯正的不作为犯和不纯正的不作为犯两类。
持有是对物品的控制状态,行为人与特定物品之间存在着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
从行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看,危害行为可分为实行行为和非实行行为。
实行行为是指符合刑法分则各条所规定的犯罪构成并为完成某一犯罪所必不可少的行为。
非实行行为指刑法总则规定的、在实行行为以外对实行行为起指使、唆使、帮助、补充作用的危害行为。
3、危害结果
危害结果具有客观性、因果性、侵害性、多样性的特征。
4、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的基本观点和基本问题有: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因果关系的相对性、因果关系的时间顺序性、因果关系的条件性和具体性、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因果关系的必然性与偶然性问题、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问题、中断的因果关系问题、刑法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联系和区别。
七、犯罪主体
(一)犯罪主体概念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包括自然人犯罪主体和单位犯罪主体。
(二)刑事责任能力
1、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
是指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2、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
我国刑法采取四分法: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相对有刑事责任能力、减轻刑事责任能力。
(三)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
1、刑事责任年龄
我国刑法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与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三个年龄阶段。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原则包括从宽处理原则和不适用死刑的原则。
刑法第17条第1、2、3、4、5款的规定
2、精神障碍
刑法第18条第1、2、3款的规定。
3、生理功能丧失
刑法第19条的规定。
4、生理醉酒
刑法第18条第4款的规定。
(四)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概念、特殊身份的类型、特殊身份对定罪量刑的意义。
(五)单位犯罪
1、单位犯罪的概念
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2、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一是双罚制;二是单罚制。
八、犯罪主观方面
(一)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
指行为人对其实施的行为所必然或可能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包括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等因素。
(二)犯罪故意
1、犯罪故意的概念和构成要素
犯罪故意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构成要素包括: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和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
2、犯罪故意的分类
犯罪故意的理论分类。根据成立犯罪故意所要求的认识与意志的不同可分为行为故意和结果故意;根据行为人对构成要件结果的认识内容与认识程度可分为确定故意与不确定故意;根据要求行为人所认识的构成要件结果的状态可分为实害故意与危险故意;根据行为人意志中策划过程的有无可分为预谋故意和非预谋故意;根据行为人对行为形式的意志选择可分为作为故意和不作为故意。
犯罪故意的法定分类。根据行为人的认识状况和对危害结果所持的具体态度,犯罪故意可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直接故意的概念和特征;间接故意的概念和特征;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别。
3、犯意转化与另起犯意
犯意转化指行为人在犯罪行为的过程中,改变犯罪故意从而导致此罪与彼罪的转化。
另起犯意指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因某种情形出现而另起其他犯罪故意,实施另外一个犯罪行为。原则上应实行数罪并罚。
(三)犯罪过失
1、犯罪过失的概念
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
2、犯罪过失的分类
犯罪过失的法定分类。我国《刑法》规定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疏忽大意的概念和特征;过于自信的概念和特征;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过失的区别。
犯罪过失的其他分类。根据主体及其违反的规范内容分为普通过失和业务过失;根据过失的程度可分为重过失与轻过失;还有一种特殊的过失形式即监督过失。
3、认定犯罪过失应注意的问题
正确区分犯罪过失与容许的危险行为;理解信赖原则;正确区分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
(四)无罪过事件
1、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的概念和特征;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过失的区别。
2、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的概念;不可抗力的特征。
3、无期待可能性
期待可能性,指从行为时的具体情况看,可以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应实施合法行为的情形。如果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也就不能对行为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谴责与非难。
(五)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含义;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关系。
(六)认识错误
法律认识错误;事实认识错误;认识错误对定罪量刑的影响。
九、正当行为
(一)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的概念;正当防卫的条件;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二)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的概念和成立条件;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
(三)其他正当行为
自救行为、正当业务行为、法令行为、基于权利人承诺或自愿的损害概念。
十、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一)犯罪既遂形态
犯罪既遂形态的概念;犯罪既遂形态的类型;既遂犯的处罚原则。
(二)犯罪预备形态
犯罪预备形态的概念和特征;预备犯的处罚原则。
(三)犯罪未遂形态
犯罪未遂形态的概念和特征;犯罪未遂形态的种类;未遂犯的处罚原则。
(四)犯罪中止形态
犯罪中止形态的概念和特征;中止犯的处罚原则。
十一、共同犯罪
(一)共同犯罪概述
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成立条件;共同犯罪的认定。
(二)共同犯罪的形式
任意的共同犯罪与必要的共同犯罪;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与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简单的共同犯罪与复杂的共同犯罪;一般的共同犯罪与有组织的共同犯罪。
(三)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主犯、从犯、胁从犯及其刑事责任;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
十二、罪数
(一)罪数判断标准
(二)一罪的类型
1、实质的一罪
继续犯的概念、构成特征及处断原则;想象竞合犯的概念、构成特征及处断原则;想象竞合犯与法规竞合的区别;结果加重犯的概念、构成特征及处断原则。
2、法定的一罪
结合犯的概念、构成特征及处断原则;集合犯的概念及处断原则。
3、处断的一罪
连续犯的概念、构成特征及处断原则;牵连犯的概念、构成特征及处断原则;吸收犯的概念、构成特征及处断原则。
十三、刑事责任
(一)刑事责任概述
刑事责任的概念和基本特征;刑事责任与犯罪及刑罚的关系、刑事责任的地位。
(二)刑事责任的根据
(三)刑事责任的发展阶段和解决方式
1、刑事责任的发展阶段
刑事责任的产生阶段;刑事责任的确认阶段;刑事责任的实现阶段。
2、刑事责任的解决方式
定罪判刑方式;定罪免刑方式;消灭处理方式;转移处理方式。
十四、刑罚及其种类
(一)刑罚与刑罚权
刑罚的概念和特征;刑罚权的根据与内容。
(二)刑罚的目的与功能
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两个方面。特殊预防的概念;特殊预防的实现。一般预防的概念;一般预防的实现。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关系
刑罚的功能指国家正确制定、裁量和执行刑罚对社会个体以及整体所产生和可能产生的积极作用。表现为对犯罪人的功能;对被害人的功能;对社会的功能。
(三)刑罚的体系与种类
刑罚体系的概念;我国刑罚体系的特点。
我国刑罚的种类分主刑与附加刑两大类。
主刑是对犯罪分子独立适用、不能附加于其他刑罚的刑罚方法。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
1、管制
管制的概念;管制的特点;管制的期限;管制的执行。
2、拘役
拘役的概念;拘役的特点;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执行。
3、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的概念;有期徒刑的特点。
4、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的概念;无期徒刑的特点。
5、死刑
死刑的概念;适用死刑的限制性规定;死缓制度。
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种类。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四种。
1、罚金
罚金的概念;罚金的适用方式;罚金的执行。
2、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的概念和内容;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方式;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
3、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的概念;没收财产的范围;没收财产的执行。
4、驱逐出境
驱逐出境的概念;驱逐出境的适用对象;驱逐出境的执行。
从业禁止指对于实施了与职业相关犯罪的犯罪分子,限制其在特定时间段内从事相关职业的资格。《刑法》第37条之一规定及内容。
十五、刑罚制度
(一)刑罚裁量制度
1、刑罚裁量概述
刑罚裁量的概念和原则;刑罚裁量情节概念;法定量刑情节;酌定量刑情节;
从轻处罚、从重处罚、减轻处罚、免除处罚的适用;刑罚裁量的步骤;调节基准刑的方法;确定宣告刑的方法。
2、累犯
一般累犯的概念和构成条件;特别累犯的构成条件;累犯的刑事责任。
3、自首
一般自首的概念和成立条件;准自首的成立条件;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单位自首;自首犯的刑事责任。
4、坦白
坦白的概念和成立条件;坦白的刑事责任。
5、立功
立功的概念与种类;一般立功的成立条件;重大立功的成立条件;立功者的刑事责任。
6、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的概念和原则;《刑法》第69条、第70条、第71条三种不同情况的数罪并罚方法。
7、缓刑
缓刑的概念和意义;一般缓刑的适用条件;战时缓刑的适用条件;缓刑的宣告;缓刑的执行;缓刑的法律后果。
(二)刑罚执行制度
1、刑罚执行的概念和意义
2、减刑
减刑的概念和条件;减刑的时间与幅度。
3、假释
假释的概念和条件;假释的考验;假释的效果;决定假释和撤销假释的程序。
4、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的决定;社区矫正的对象;社区矫正的执行。
(三)刑罚消灭制度
1、刑罚消灭的概念;刑罚请求权消灭事由。
2、追诉时效
追诉时效概念;追诉时效的期限;追诉时效的起算;追诉时效中断;追诉时效的停止计算;追诉时效延长。
3、赦免
赦免的概念;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的内容。
十六、刑法各论概述
(一)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
(二)刑法分则的体系
(三)刑法分则条文的构成
罪状概念和分类;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法定刑概念与基本形式;法定刑与宣告刑及执行刑。
十七、危害国家安全罪
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的概念;叛逃罪、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十八、危害公共安全罪
使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各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概念与构成特征;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认定及数罪并罚的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概念、构成特征及认定;交通肇事罪的概念与构成特征、认定及处罚;危险驾驶罪、妨害安全驾驶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组织、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危险作业罪的概念与构成特征、认定及处罚。
十八、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妨害药品管理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概念与构成特征及认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特殊伪劣产品罪的法条竞合关系及处罚原则;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洗钱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保险诈骗罪、逃税罪、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著作权罪、侵犯商业秘密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合同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经营罪的概念与构成特征及认定。
十九、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诬告陷害罪、诽谤罪、刑讯逼供罪、破坏选举罪、虐待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及认定
二十、侵犯财产罪
抢劫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刑法》第269条转化型抢劫罪的理解与适用;抢劫罪的认定及刑事责任;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敲诈勒索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及认定。
二十一、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妨害公务罪、袭警罪、冒名顶替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高空抛物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催收非法债务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侮辱国旗、国徽、国歌罪、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赌博罪、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伪证罪、窝藏、包庇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脱逃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医疗事故罪、污染环境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破坏自然保护地罪、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妨害兴奋剂管理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概念与构成特征及认定。
二十二、贪污贿赂罪
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概念与构成特征及认定。
二十三、渎职罪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徇私枉法罪、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的概念与构成特征及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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