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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海事大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大纲
考试科目:船舶与船员管理
试卷满分及考试时间: 试卷满分为150分,考试时间为180分钟。
绪论
考试内容:
船舶与船员管理的概念、船舶与船员管理的内容、船舶与船员管理的方式、目的和意义,国际上船舶与船员管理内容的发展;我国船舶与船员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船舶监督处在船舶与船员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船员管理处在船舶与船员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船舶检验监督处在船舶与船员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我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历史沿革(无专门航政管理机构阶段、产生阶段、抗日战争时期阶段、新中国诞生阶段、航政管理机构的发展与完善阶段),国外船舶与船员管理机构(美国海岸警卫队、日本海上保安厅),国际海事组织(成立的背景、组织机构形式、工作与活动)。
考试要求:
1.掌握船舶与船员管理的概念、船舶与船员管理的内容、船舶与船员管理的方式、目的和意义;
2.熟悉国际船舶与船员管理内容的发展;
3.我国相关船舶与船员管理机构在管理中的职责;
4.了解我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历史沿革;
5.掌握国际海事组织的组织结构;
6.了解美国、日本海事管理机构的组成。
船舶与船员管理的法规
考试内容:
船舶与船员管理国内立法及国际立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立法背景、《海上交通安全法》的主要内容、《海上交通安全法》的特点),《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修订《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背景、修订的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制定条例的背景、作为船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船长、船员在船服务期间的职责和要求、条例对保障船员合法权益的规定、培训机构从事船员培训业务的条件、对加强船员服务管理的规定、在提高船员素质和保护船员合法权益等方面的规定),我国船舶与船员管理法规体系及所存在的问题(船舶法体系、船员法系统、船舶与船员管理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SOLAS公约的立法背景,1974年SOLAS公约技术条款的主要内容。1978年STCW公约的内容,全面修改1978年STCW公约的背景,1995年对1978年STCW修改的内容,修改1978年STCW公约的原则和思路,发证的新概念—“功能方法”、规章与核实机制。
考试要求:
1.掌握船舶与船员管理主要国内及国际立法的背景、主要内容、目的;
2.熟悉作为船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船长及船员在船服务期间的职责和要求及享有的权利;
3.了解我国船舶与船员管理的法规体系及存在的问题;
船舶检验与船舶技术证书
考试内容:
船舶检验的概念、目的和意义,船舶检验的分类,船舶检验的法规(船舶检验的主要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的内容)。船检局的主要职责,1998年机构改革后船舶检验概括机构概况(海事局内的船舶检验机构的设置情况、中国船级社的机构设置情况),世界主要船舶检验机构。船舶入级检验内容,保持船级的检验(年度检验、中间检验、船底外部及有关项目的检验、特殊检验、螺旋桨轴与艉管检验轴、锅炉检验、循环检验、机械计划保养系统检验、初次入级检验、临时检验),船舶入级符号和附加标志(入级符号、附加标志),船级证书和船级证书的丧失(船级证书、船级的丧失)。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依据(国内立法的依据、有关国际公约及规则),国际航行海船法定证书,国际航行船舶法定检验的类型及检验的内容(检验的类型及检验间隔、检验的范围),国际航行船舶法定检验证书的有效期,国际航行船舶法定检验后状况的维持,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相关名词、定义、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依据,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的种类及检验范围、检验间隔期、证书及其有效期)。
考试要求:
1.掌握船舶检验的概念、目的、分类;
2.掌握船舶入级检验的概念、内容、保持船级的检验;
3.掌握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依据、检验内容及检验间隔期、法定证书及其有效期
第四章 船舶安全检查
考试内容:
船舶安全检查的概念、性质和种类,船舶安全检查的一般程序。法律与有关国际公约中关于安全检查的规定(我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国内法规的规定、《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规定、《商船最低标准公约》的规定),船旗国管辖的安全检查内容,船舶安全检查的人员。1974年SOLAS公约的对港口国检查的规定,《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对港口国检查的规定,《海员培训、发证与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对港口国检查的规定,《商船最低标准公约》对港口国检查的规定。港口国监督的产生背景,巴黎港口国监督备忘录的机构和运作(“巴黎备忘录”成员国的义务、“巴黎备忘录”的机构),“巴黎备忘录”的检查情况,港口国监督的发展(P-MOU产生的深远影响。PSC检察人员(PSCO)的一般程序指南,详细检查(概述、船舶结构和设备要求的指南)、MARPOL73/78公约Ⅰ和Ⅱ的排放要求导则、操作要求的检查原则、最低配员标准和发证、ISM规则的PSC导则),违反与滞留(低于标准船舶的确认、有关缺陷信息的提交、港口国对被认为是低于标准船舶的反应行为、港口国采取纠正措施的责任、船舶滞留指南、暂停检查、纠正缺陷和解除滞留程序),报告(港口国报告、船旗国报告、按照MARPOL73/78公约对认定的缺陷或排放的报告),审核程序,MARPOL附则Ⅵ港口国监督指南(要求携带IAPP证书船舶的检查、非附则缔约国船舶以及其他不要求携带IAPP证书船舶的检查)。P-MOU实施港口国监督相关规定,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TOKYO MOU)(检查间隔期、目标船舶的选择、优先检查的船舶、申诉),美国海岸警卫队(USCG)(检查种类、检查船舶的选择),其他港口国监督备忘录组织。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的适用范围,主管机关和检查机关,检查,安全检查报告,处理。
考试要求:
1.掌握船舶安全检查的概念、性质和种类,船舶安全检查的一般程序;
2.了解相关国际公约中对船舶安全检查的规定;
3.熟悉港口国监督产生的背景、发展;
4.熟悉港口国监督的程序;
5.掌握详细检查的条件;
6.熟悉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第五章 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止污染管理
考试内容:
ISM规则的基本内容,安全管理体系,船公司的责任和权力,船、岸人员,船舶应急和船上操作,船舶和设备的维护,安全管理体系的发证、审核和监督。安全管理体系中公司安全管理的目标、功能和方针,人员,船上各种操作及应急计划(特殊的船上操作、船上的关键操作、各种应急计划),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事故和险情的报告与分析,船舶和设备的维护,安全管理体系的审核、复查和评审。
安全管理体系的评审及程序中对ISM规则审核机构和人员的要求(审核机构自身的资格、参加审核人员的基本资格、初始审核和换新审核的资格),对符合《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的审核及发证。国内安全管理规则
考试要求:
1.掌握ISM规则的基本内容;
2.熟悉国内安全管理规则的内容;
3.掌握ISM规则与国内安全管理规则的区别及联系。
第六章 老(废) 旧船舶管理
考试内容:
我国老旧运输船舶的概念(老旧海船分类及船龄、老旧河船分类及船龄),老旧运输船舶管理的目的和意义,老旧运输船舶管理的制度。《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进口废旧船舶检验与交接工作的组织领导,检查检验和交接工作程序。船舶拆解监督管理。报废船舶管理
考试要求:
掌握老旧运输船阶地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2.掌握进口废旧船舶检验与交接工作的组织领导、检验和交接工程程序;
3.熟悉船舶拆解监督管理;
4.掌握报废船舶管理。
第七章 海船船员的培训、考试与发证
考试内容:
STCW公约对海船船员的部门划分及分级方法,我国对船员的部门化分级分类与分级(适任证书的类别、等级、职务和适用范围、船长及甲板部船员,轮机部,GMDSS无线电人员),STCW公约的功能发证方法。管理级的最低知识要求(航行功能、货物装卸和积载功能、控制船舶操作和管理船上人员(甲板部管理级别人员)、轮机工程、电气、电子和控制工程、保养和维修),操作级的最低知识要求(航行功能、货物装卸和积载、控制船舶操作和管理船上人员、轮机工程、电气、电子和控制工程、保养和维修、无线电通信),支持级的最低知识要求(航行、轮机工程)。船舶培训的概念、船舶培训机构资质及管理、培训的实施、培训的考试、评估和发证、培训质量的控制、使用模拟器进行培训,适任证书考前培训,船员专业培训(船员基本安全专业培训、考试和发证、船员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专业培训、考试和发证、精通急救和船上医护专业培训、考试和发证、船员高级消防专业培训、考试和发证、船员雷达操作与模拟器专业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特殊培训(概述、散装液体货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船员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船舶转载固体和包装危险及有害物质作业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船上培训,精通业务和知识更新培训。海船船员申请适任考试与评估的条件(概述、船舶海上服务资历),海船船员适任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评估管理(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评估的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评估的管理),新旧规则的主要修改。内河船员的等级,内河船员考试的水上资历及文化程度要求,内河船员适任考试种类、考试科目及成绩要求,内河船员考试的组织,适任考试的有效期及补考。
考试要求:
掌握STCW公约的主要内容;
2.掌握我国海船船员考试规则的主要内容;
3.掌握我国内河船员考试规则的主要内容;
4.掌握船舶培训的相关规定。
第八章 船员海员的分类与分级
考试内容:
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管理(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基本内容、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者应具备的具体条件),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签发与管理,内河船员适任证书的管理。海员证的颁发单位,海员证的申请,海员证的签发,海员证的使用。《船员服务簿》的签发范围及签发机关,申请《船员服务簿》的手续,签发机关的审核和签发《船员服务簿》,其他相关规定。船员档案。
考试要求:
掌握船员适任证书管理的相关内容;
掌握海员证申请、签发、签发单位及使用;
熟悉船员服务簿申请、签发、记录内容;
熟悉船同档案管理。
第九章 船员值班标准及船舶安全配员
考试内容:
STCW公约对船舶值班标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船舶安全配员的立法,船舶安全配员的原则及准则,船舶最低安全配员的规则,高速客船安全配员。
考试要求:
1.掌握STCW公约对船舶值班标准的规定;
2.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的主要内容;
3.掌握配员规则、船舶安全配员原则及准则、调整客船配员。
参阅:
《船舶与船员管理》(第三版)郑中义 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 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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