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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自命题考试大纲
内容结构:民法50%,刑法50%
民法
一、民法总论
考试内容
民法概述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权利 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 民事主体 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 时效
考试要求
1.理解民法概述中的理论问题。
2.了解民事法律关系。
3.了解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
4.理解、掌握民事主体的理论问题。
5.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理论问题。
6.掌握代理制度的理论问题。
7.理解时效相关规则。
二、物权
考试内容
物权与物权法 物权的分类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的变动 物权的公示 物权的行使 物权的确认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 所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相邻关系 共有 用益物权概述及类型 担保物权概述及类型 占有
考试要求
1.理解物权概念、分类、基本原则。
2.掌握物权的变动、公示、行使及物权请求权。
3.了解所有权的一般问题。
4.掌握所有权的取得制度。
5.理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6.了解相邻关系。
7.掌握共有制度。
8.掌握用益物权的基本问题。
9.掌握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居住权的理论问题。
10.掌握担保物权的基本问题。
11.掌握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理论问题。
12.理解占有制度。
三、债与合同
考试内容
债的概述 债的发生原因 债的分类 债的履行 债的保全 债的担保 债的移转 债的消灭 合同法概述 合同的分类 合同的订立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违约责任 合同法分则概述 《民法典》合同编规定的典型合同
考试要求
1.了解债的概述中的理论问题。
2.了解债的发生原因。
3.掌握债的分类。
4.掌握债的履行。
5.掌握债的保全。
6.掌握债的担保。
7.掌握债的移转。
8.掌握债的消灭。
9.了解合同法概述。
10.掌握合同的分类。
11.掌握合同的订立。
12.掌握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13.掌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4.掌握违约责任的理论问题。
15.了解合同法分则概述中的理论问题。
16.理解、掌握《民法典》合同编规定的典型合同。
四、人格权
考试内容
人格权概述 具体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 人格权的保护
考试要求
1.理解人格权概述中的理论问题。
2.掌握具体人格权的类型及理论问题。
3.掌握一般人格权的理论问题。
4.掌握人格权的保护。
五、婚姻家庭
考试内容
婚姻家庭法概述 结婚制度 离婚制度 亲属制度 收养制度
考试要求
1.了解婚姻家庭法概述中的理论问题。
2.理解结婚制度。
3.理解离婚制度。
4.了解亲属制度。
5.了解收养制度。
六、继承
考试内容
继承法概述 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 遗赠与遗赠抚养协议 遗产的处理
考试要求
1.了解继承法概述中的理论问题。
2.掌握法定继承。
3.掌握遗嘱继承。
4.掌握遗赠与遗赠抚养协议。
5.了解遗产的处理。
七.侵权责任
考试内容
侵权责任法概述 一般侵权责任 多数人侵权责任 特殊侵权责任 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考试要求
1.掌握侵权责任法概述中的理论问题。
2.掌握一般侵权责任。
3.掌握多数人侵权责任。
4.理解、掌握特殊侵权责任。
5.掌握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参阅:
《民法学》编写组 编《民法学》第一版:高等教育出版社 2019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刑法
一、刑法概说
考试内容:
刑法概念、性质、渊源、分类;刑法的根据、任务、功能;刑法体系;刑法解释。
考试要求:
1.了解——刑法的概念、性质、任务;
2.理解——刑法的功能;
3.熟悉并能够运用——刑法解释的各种方法。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
考试内容:
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
考试要求:
1.了解——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2.理解——罪刑相适应原则;
3.熟悉并能够运用——罪刑法定原则(基本含义、理论基础、派生原则)。
三、 刑法的适用范围
考试内容:
刑法的空间效力(概念、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普遍管辖、对域外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刑法的时间效力(概念、刑法的溯及力)
考试要求:
1.理解——刑法的时间效力,特别是溯及力问题;
2.熟悉并能够运用——刑法的空间效力。
四、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考试内容:
犯罪概念、犯罪特征、犯罪分类(自然犯与法定犯、亲告罪与非亲告罪等),犯罪构成的概念、犯罪构成要件、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记叙性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等)。
考试要求:
1.了解——犯罪的概念、犯罪构成的概念(中国犯罪构成与大陆法系犯罪论体系的区别);
2.理解——犯罪的分类,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
3.熟悉并能够运用——犯罪的基本特征。
五、 犯罪客体
考试内容:
犯罪客体的概念、分类、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
考试要求:
本章内容了解即可。
六、 犯罪客观方面
考试内容:
犯罪客观方面概述,危害行为(作为、不作为),危害结果(种类、意义),因果关系(概念、认定、与刑事责任的关系),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
考试要求:
1.理解——犯罪客观方面概述,危害结果,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
2.熟悉并能够运用——作为与不作为、因果关系。
七、 犯罪主体
考试内容:
犯罪主体概述、自然人犯罪主体(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特殊身份)、单位犯罪主体(概念、特征、处罚原则)。
考试要求:
1.理解——犯罪主体概述、单位犯罪的概念、特征;
2.熟悉并能够运用——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特殊身份、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八、 犯罪主观方面
考试内容:
犯罪主观方面概述、犯罪故意(概念、故意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种类)、认识错误(概念、事实认识错误、法律认识错误)、犯罪过失(概念、种类)、犯罪的动机与目的、无罪过事件、期待可能性。
考试要求:
1.了解——期待可能性、不可抗力事件、意外事件;
2.理解——犯罪主观方面概述、犯罪的目的与动机、无罪过事件;
3.熟悉并能够运用——犯罪故意、认识错误、犯罪过失。
九、 正当化事由
考试内容:
概述、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其他正当化事由(法令行为、正当业务行为、被害人承诺、自救行为)。
考试要求:
1.理解——正当化事由概述、其他正当化事由;
2.熟悉并能够运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十、 犯罪未完成形态
考试内容:
概述(概念、与犯罪阶段的关系、犯罪既遂)、犯罪预备(概念、特征、刑事责任)、犯罪未遂(概念、特征、分类、刑事责任)、犯罪中止(概念、特征、分类、刑事责任)。
考试要求:
1.理解——犯罪未完成形态概述;
2.熟悉并能够运用——犯罪既遂形态的类型,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及其处罚原则。
十一、 共同犯罪
考试内容:
概念、成立条件(包括不成立共同犯罪的情形)、分类(任意共同犯罪与必要共同犯罪、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与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简单共同犯罪与复杂共同犯罪、一般共同犯罪与特殊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刑事责任(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共同犯罪与身份、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等)。
考试要求:
1.了解——片面共犯、承继共犯、间接正犯的概念;
2.理解——共同犯罪的概念、分类、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
3.熟悉并能够运用——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刑事责任。
十二、 罪数形态
考试内容:
概述(概念、区分罪数的标准)、实质的一罪(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法定的一罪(结合犯、集合犯)、处断的一罪(连续犯、吸收犯、牵连犯)。
考试要求:
1.理解——概述、法定的一罪、处断的一罪;
2.熟悉并能够运用——实质的一罪。
十三、 刑事责任
考试内容:
刑事责任概念、刑事责任的根据、刑事责任的发展阶段和解决方式
考试要求:
本章内容了解即可
十四 、 刑罚概说
考试内容:
刑罚的概念与特征、刑罚目的(概念、特殊预防、一般预防)
考试要求:
1.理解——刑罚的概念与特征;
2.熟悉并能够运用——刑罚目的。
十五、 刑罚的体系与种类
考试内容:
概述(刑罚体系、刑罚种类)、主刑(特点、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特点、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非刑罚处理方法。
考试要求:
1.了解——概述、主刑与附加刑的特点、非刑罚处理方法;
2.理解——管制、拘役、没收财产、驱逐出境的基本内容;
3.熟悉并能够运用——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的基本内容。
十六、 刑罚裁量
考试内容:
量刑概述(概念、量刑原则)、量刑情节(概念、法定量刑情节、酌定量刑情节、量刑情节的适用、累犯、自首、坦白、立功)、量刑制度(数罪并罚、缓刑)。
考试要求:
1.了解——量刑概述及原则、酌定量刑情节、量刑情节的适用;
2.理解——数罪并罚的概念、原则、适用;
3.熟悉并能够运用——累犯、自首、坦白、立功、缓刑。
十七、 刑罚执行
考试内容:
行刑概述(概念、原则)、减刑、假释。
考试要求:
1.理解——行刑的概念、原则;
2.熟悉并能够运用——减刑、假释。
十八、 刑罚消灭
考试内容:概述(概念、刑罚消灭事由)、时效(概述、追诉时效的期限、延长、中断)、赦免(概念、种类)
考试要求:
1.了解——刑罚消灭概述;
2.理解——赦免的概念与种类;
3.熟悉并能够运用——追诉时效的期限、延长、中断。
十九、? 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考试内容: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各论对刑法总论的作用,刑法分则的体系、?犯罪的分类排列、犯罪分类排列的依据, 具体犯罪条文的构成(?罪状、罪名、法定刑)
考试要求:
1.了解——刑法分则的体系、?犯罪的分类排列、犯罪分类排列的依据;
2.理解——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各论对刑法总论的作用;
3. 熟悉并能够运用——具体犯罪条文的构成(?罪状、罪名、法定刑)。
二十 、危害国家安全罪?
考试内容: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概念及基本特征
考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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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危害公共安全罪
考试内容: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基本特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种类及犯罪构成,安全事故类犯罪的种类及犯罪构成
?考试要求:
1.了解——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基本特征;
2. 熟悉并能够运用——安全事故类犯罪的种类及犯罪构成。
二十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考试内容: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概念、种类及各种常发罪的基本特征及刑事责任
?考试要求:
1.了解——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概念、种类;
2. 熟悉并能够运用——走私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罪名及犯罪构成。
二十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考试内容: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概念及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刑讯逼供罪的基本特征
?考试要求:
1.了解——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概念及构成;
2. 熟悉并能够运用——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刑讯逼供等罪的司法运用。
二十四、 侵犯财产罪
?考试内容:
侵犯财产罪的概念及各常发罪的构成要件
??考试要求:
1.了解——侵犯财产罪的概念及特征
2. 熟悉并能够运用——盗窃罪、抢劫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及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司法运用。
二十五、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考试内容: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概念及各常发罪的构成要件
考试要求:
1.了解——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概念及特征
2. 熟悉并能够运用——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污染环境罪及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司法运用。
二十六、 危害国防利益罪
??考试内容:
危害国防利益罪的概念及基本特征
?考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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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 贪污贿赂罪
?考试内容:
贪污贿赂罪的概念及各罪的构成要件
考试要求:
1.了解——贪污贿赂罪的概念及特征;
2. 熟悉并能够运用——贪污罪、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司法运用。
二十八、 渎职罪
??考试内容:
渎职罪的概念及构成,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及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构成要件
?考试要求:
1.了解——渎职罪的概念及构成特征;
2. 熟悉并能够运用——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及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构成要件及司法运用。
二十九、军人违反职责罪
?考试内容:
?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概念及基本特征
?考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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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阅:
(一)《刑法学》编写组:《刑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9年07月版;
(二)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第九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9年版;
(三)最新刑法立法及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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